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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富成、陈有成诉曲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富成,陈有成,曲沃县人民政府,王红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富成,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有成,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沃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惠勇,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新民,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王红山(又名王红宾),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富成、陈有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曲沃县人民法院(2014)曲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富成、陈有成,被上诉人曲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新民,原审第三人王红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富成,陈有成与第三人王红山均居住于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村。曲沃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给王红山颁发了曲集用(2004)字第458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陈富成、陈有成认为曲沃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其权益,要求撤销该登记行政行为。曲沃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陈富成、陈有成与王红山民事纠纷案件时,陈富成、陈有成就已经知道曲沃县人民政府给王红山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而陈富成、陈有成是在2014年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陈富成、陈有成的起诉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卫红审 判 员  裴子平代理审判员  张俊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常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