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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季某某,女,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