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季某某,女,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