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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陈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强,陈志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陈建强,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志聪,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强与被告陈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建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