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黑民初字第0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相廷诉被告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民委员会、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第五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廷,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民委员会,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3790号原告赵相廷,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明田,主任。被告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第五村民组,负责人刘桂文,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相廷诉被告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民委员会、建平县黑水镇安家楼村第五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