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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如国与郑国忠、戴国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如国,郑国忠,戴国君,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如国。被执行人:郑国忠。被执行人:戴国君。被执行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郑国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国忠、戴国君、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国忠、戴国君、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正和606”、“正和608”、“正和506”船,以及“苏连海588”船在你公司的全部租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岚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42-6号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关于王如国与郑国忠、戴国��、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42-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正和606”、“正和608”、“正和506”船,以及“苏连海588”船由贵公司租用并支付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嵊泗正和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正和606”、“正和608”、“正和506”船,以及“苏连海588”船在你公司的全部租金。附:(2013)甬海法舟执民字第442-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开户单位:户名: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业务支出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舟山新城支行帐号:19×××25联系人:XXX联系电话:232****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