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执行字第2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萃芸、林嘉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厦门市标广实业有限公司,林萃芸,林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负责人徐小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郁榛、林薰,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标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永星。被执行人林萃芸。被执行人林嘉兴。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萃芸、林嘉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务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逸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