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黄某,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现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陈某承担。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申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