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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玉岭与李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岭,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岭,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冰,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刘玉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调查,其近亲属表示刘玉玲已外出打工,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