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玉岭与李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岭,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岭,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冰,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刘玉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调查,其近亲属表示刘玉玲已外出打工,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