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蒋波与潘后全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波,潘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蒋波,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潘后全,男,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后全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后全以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贰拾伍万元整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龚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