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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9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赵忠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忠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284号罪犯赵忠平,男,汉族,高中文化,1963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忠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追缴到的赃物折价合计人民币1192162元。被告人赵忠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锡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31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赵忠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赵忠平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忠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忠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