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男,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农历7月26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3年6月5日办了结婚证。长子彭甲,2014年4月22日出生。次子彭乙,2008年10月22日出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缺少交流,经常生气、打架。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义务,原告身患疾病,被告却置之不理,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彭甲、彭乙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农历9月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2004年4月22日生育长子彭甲,于2008年10月22日生育次子彭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淮阳县郑集乡政府于2003年6月5日为王某某与彭某某发的结婚证一本。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现原告王某某诉请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其与彭某某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明,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中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