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江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XX与资阳市雁江区宋二姐羊肉汤店、陈小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资阳市雁江区宋二姐羊肉汤店,陈小刚,刘登明,宋玉英,宋泽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钟亮。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宋二姐羊肉汤店,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河堰嘴商住楼A栋1层3号。法定代表人:宋泽彬。被告陈小刚。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被告刘登明。委托代理人唐玲。系被告刘登明之妻。被告宋玉英。被告宋泽飞。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宋二姐羊肉汤店、刘登明、宋玉英、宋泽飞、陈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温挺疆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