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汪立先与徐飞、徐振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先,徐飞,徐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10号申请人汪立先,农民。被申请人徐飞,农民。被申请人徐振民,农民。本院在执行汪立先申请执行徐飞、徐振民债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扣押的被执行人车辆需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