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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阳城县晋亨裕泰投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晋亨裕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峰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22号申请人阳城县晋亨裕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滨河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露,任该公司经理。申报人河南峰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东庄北一巷12号。法定代表人霍峰,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阳城县晋亨裕泰投资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河南峰火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阳城县晋亨裕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林俊儒审判员  周咏梅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尤夏冰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