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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唐瑞生与李建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生,李建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唐瑞生。委托代理人:傅张斌、吴锡梅。被告:李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瑞生诉被告李建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瑞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唐瑞生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邵宏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