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秦秋送、范玉枝与李光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秋送,范玉枝,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秦秋送。申请执行人范玉枝。被执行人李光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秦秋送、范玉枝与李光明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现因该案已移送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唐道河审 判 员 秦少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蒋冬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