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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代某某,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毛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