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代某某,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毛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