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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民初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焕龙与被告余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焕龙;余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民初字第4690号原告丁焕龙,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徐传祥,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风,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焕龙与被告余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焕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焕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诗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陶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