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民初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焕龙与被告余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焕龙;余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民初字第4690号原告丁焕龙,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徐传祥,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风,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焕龙与被告余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焕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焕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诗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陶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