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徐寿强与吕昌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寿强,吕昌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徐寿强。被申请人吕昌青。申请人徐寿强因与被申请人吕昌青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昌青由新沂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款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昌青由新沂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款每月700元,冻结至3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