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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华德峰与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德峰,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华德峰,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康桥村。法定代表人鲁国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华德峰与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华德峰支付案款520000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4600元,承担执行费7846元,合计552446元。因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于2013年9月11日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后统一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0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华德峰受偿0元,未受偿544600元;三、待被执行人西安市白梅面粉有限公司财产经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杨 博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