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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XX与王海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海军,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XX,男。被告王海军,男。第三人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6号中海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徐万刚。原告XX诉被告王海军、第三人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为普通程序案件,现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经合议庭评议,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