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章晓斌与建德市继宏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斌,建德市继宏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6号原告章晓斌。被告建德市继宏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西桥村莲塘蓬前面山1号。法定代表人何婷月,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晓斌与被告建德市继宏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晓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