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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都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平,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文盲,无业,住四川省中江县。2005年4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拘留,2014年9月26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平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平与“胎神”(姓名不详,在逃)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新都区新都镇成都医学院南大门在建工地共同盗窃工地内扣件,至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国平、“胎神”在搬运扣件过程中被工地工人XX等人发现,被告人张国平在逃跑过程中与XX等人发生抓扯、打斗,并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吴某左手腕并咬伤吴某胸部,后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共同将其制服抓获。被盗扣件后经鉴定价值33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工地财物时被发现,在其逃跑过程中抗拒抓捕,并当场使用凶器伤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平犯抢劫罪成立。综合被告人张国平认罪态度好,被抢财物已追回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陈太刚人民陪审员  艾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苑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