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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月富与张甫生、徐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月富,张甫生,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107号申请执行人冯月富。被执行人张甫生。被执行人徐兰。本院在执行冯月富与张甫生、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河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