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月富与张甫生、徐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月富,张甫生,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107号申请执行人冯月富。被执行人张甫生。被执行人徐兰。本院在执行冯月富与张甫生、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河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