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一初字第02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立侠等诉孙兵兵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侠,邵闯,邵雅琪,蒙城县鑫路物流有限公司,孙兵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2449-2号原告王立侠,女,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邵闯,女,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邵雅琪,女,汉族,2013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邵闯,系邵雅琪父亲。被告蒙城县鑫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蒙蚌路24号。法定代表人曹慧勇,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兵兵,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侠、邵闯、邵雅琪诉被告蒙城县鑫路物流有限公司、孙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蒙城县鑫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S2J4**号解放牌汽车一辆、皖S2H5**号欧曼汽车一辆、皖S2G5**号欧曼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人马林位于蚌埠市郑郢村南王圩村民住宅楼北楼东-4-西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417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蒙城县鑫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S2J4**号解放牌汽车一辆、皖S2H5**号欧曼汽车一辆、皖S2G5**号欧曼汽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马林位于蚌埠市郑郢村南王圩村民住宅楼北楼东-4-西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417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