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高清与刘慧立、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刘慧立,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97号原告高清。被告刘慧立。被告王志刚。���请执行人高清与被执行人刘慧立、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4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之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