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尔果斯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文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金太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中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