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震宇与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震宇,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1054-1号原告:陈震宇。委托代理人:赵毅、姚佳,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群。委托代理人:关凌云,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震宇诉被告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地在杭州市江干区,且合同中也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未对纠纷管辖地作相关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原告陈震宇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被告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宏丰立新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