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深圳市大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果,陈境成,深圳市大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刘萍果。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陈境成。被告深圳市大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东西干道南岭大龙山物流园F栋18。法定代表人陈茂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果诉被告陈境成、被告深圳市大纵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西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