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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某市某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42.1mg/100ml。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2.1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扣押在案的款项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抵扣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