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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全勇、李满谦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全勇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2号申请人:王全勇。委托代理人:李满谦。申请人王全勇因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拖欠船员工资,在本院发布的拍卖“明赢6”轮公告期间,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明赢6”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96308元。申请人提供了与此相关的船员服务簿、工资欠条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王全勇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王全勇应于��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全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谭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