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禤进德与谢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进德,谢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禤进德,公民身份证码:452501196709067891。委托代理人肖年管,玉林市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禤进德诉谢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进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是25元。由原告禤进德负担。审 判 长 赵 丛人民陪审员 梁 庆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