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虎林与被告李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虎林,李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肖虎林,男,汉族。被告李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虎林与被告李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虎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虎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