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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虎林与被告李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虎林,李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肖虎林,男,汉族。被告李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虎林与被告李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虎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虎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