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金朝与宋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朝,宋金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号原告黄金朝,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金苗,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朝与被告宋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金朝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毅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超群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