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知民初字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而越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卓而越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知民初字78号原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院万达广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蔡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宇、李金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卓而越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路与集庆门大街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西地贰街区18幢2721室。法定代表人石泉。原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而越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卓而越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泛华卓越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鸣俊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单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