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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兰邻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兰邻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启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兰邻洁,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邻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兰邻洁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邻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成都康基融科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渭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