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贾振威、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振威,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振威。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铭勋,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惠民二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蒋安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树新、李文龙,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宝小区富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宽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振威。委托代理人黄雪莉,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以下简称华弘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咸阳朝阳一路泰禾嘉苑**号楼***号楼工地办公室。负责人蒋安孝,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树新、李文龙,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振威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咸阳新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华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城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振威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雪莉、庞铭勋,被上诉人华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原审原告新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振威、黄雪莉,原审被告华弘公司第一项目部负责人蒋安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城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交的6000元退还上诉人贾振威,缓交的5800元不再补交。审 判 长 高 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