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宁德海、文迪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宁德海,文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杜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德海,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5X。被执行人:文迪元,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24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宁德海、文迪元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担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宁德海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XX房(权证号码:C4××48)。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日至2017年1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