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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梁满锦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梁满锦。委托代理人罗柳青,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满锦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满锦于2015年1月5日以原告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满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满锦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梁满锦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