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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XX与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肖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蒋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被告肖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XX承担。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