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蒋XX与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肖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蒋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被告肖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XX承担。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