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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任东升与王庆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扣划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东升,王庆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83-8号申请执行人任东升,居民。被执行人王庆彪,居民。申请执行人任东升与被执行人任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庆彪62xxx32账号的存款21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