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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景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凯,尹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凯,男,1963年1月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尹良华,男,1952年5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尹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良华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尹良华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良华在银行存款21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