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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1997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长途汽车总站南区K90南行公交车站处,混入拥挤上车的人群中,扒窃失主周某某1部价值960元的HTCG14手机后欲逃离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3年6月1日晚窜至天桥区动物园112路南行公交车站处,采用同样手段扒窃邵某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2546元,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9月10日晚,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窜至天桥区车站街BRT5号线火车站站牌处,采用同样手段扒窃失主姜某某1部价值800元的步步高Y11手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综上,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扒窃作案3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30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现金、手机等财物全部追回,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案发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周某某、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盗窃财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合买提·阿不力米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