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湾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罗玉珍、何群华犯诈骗罪 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珍,何群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湾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玉珍。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被告人何群华。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珍、何群华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新梅、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玉珍、何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早上,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在逃)在嘉农镇农贸市场内遇见被害人冯某某。按事先约定的方案,罗玉珍上前搭讪冯某某谎称家中有灾祸,请求冯某某带其在嘉农镇找“高老师”做法事化解。在附近观察的何群华假装偶然听到罗玉珍找“高老师”,谎称自己姓杨,认识“高老师”,其丈夫“王甲”就在嘉农镇工作,曾帮助过“高老师”。罗玉珍假意哀求何群华带路。何群华同意带领罗玉珍和冯某某去找所谓的“高老师”,并要求罗玉珍、冯某某称是其亲戚。在发现冯某某可能上当时,罗玉珍向附近的章某某发出信号,章某某便从后面悄悄贴近罗玉珍、何群华、冯某某行走。一路上,何群华、罗玉珍不断和冯某某攀谈,诱使冯某某说出家庭情况。章某某偷听成功后,快步走到嘉农汇金不锈钢厂门口等候。随后,何群华、罗玉珍将冯某某带至汇金不锈钢门口。何群华假装突然发现章某某,向罗玉珍、冯某某介绍章某某是“高老师”的孙女。罗玉珍和何群华则反复央求章某某引见“高老师”。章某某借口要问过“高老师”后离开。稍后,章某某返回将三人带至附近偏僻树林中。章某某说“高老师”已在家中做法事“看”出罗玉珍家的灾祸是因“鬼”在骚扰,并对冯某某说“高老师”也帮冯某某家“看”了,知道冯某某的家庭情况。还“看”出冯某某的儿子有灾祸。冯某某信以为真,罗玉珍也假装相信,二人求章某某请“高老师”化解。章某某遂要求冯某某、罗玉珍回家将全部现金和值钱的首饰拿来交给“高老师”化解,并强调所有钱物做完法事后全部退回。罗玉珍假装回家取钱离开现场。冯某某则赶回罗汉镇,从银行取出47000元现金,连同自己的一根金项链、一个玉石吊坠,回到树林中交给章某某。章某某叫冯某某站在原地念半个小时阿弥陀佛后,与何群华一同逃离现场。事后,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将所骗得的现金47000元全部均分。金项链、玉石吊坠低价变卖后,所得赃款三人也全部均分。2014年9月11日,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以相似的手法,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骗得张某某人民币45000元、金戒指一枚(后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21元)、金项链一根。2014年9月26日,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以相似手法在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骗得何某某人民币500元、新台币1000元、金耳坠一个(后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银质项链一根、银质戒指一枚。三人将骗得的现金和变卖金耳坠所得赃款均分,新台币1000元由章某某分走,银质项链、银质戒指分别由罗玉珍和何群华分走。2014年6月10日,罗玉珍、章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在逃)采用上述手法,在太平镇骗得赵某某人民币5000万元,金项链一根、金戒指一枚(后经鉴定价格共计7045元)。四人将骗得的现金和变卖赃物所得赃款均分。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现场勘查资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玉珍、何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群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罗玉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在嘉农镇、沙湾镇诈骗所得的现金数额不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罗玉珍、何群华与章某某(在逃)、唐某某(在逃)、蔡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以寻人作“法事”化解灾祸的方式,假扮不同角色,分工协作,结伙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10日上午,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窜至沙湾区嘉农镇伺机作案,在嘉农镇农贸市场内遇见被害人冯某某后,罗玉珍以找“高老师”做“法事”化解家中灾祸为由询问冯某某,并请冯某某帮忙寻找,何群华借机假扮知情人上前搭讪,谎称认识“高老师”,罗玉珍假意请求何群华帮忙引见,冯某某因同情罗玉珍,也帮忙请求何群华,何群华即假意带领罗玉珍和冯某某去找“高老师”。途中,何群华和罗玉珍借攀谈套取冯某某的家庭情况,章某某在后面尾随偷听。随后,章某某加速走到前方等候,何群华和罗玉珍将冯某某带到章某某处,由何群华假意突然发现章某某,并向罗玉珍和冯某某介绍章某某就是“高老师”孙女,罗玉珍和何群华假意恳求章某某引见“高老师”。章某某借口询问“高老师”,离开后又返回将三人带到附近偏僻树林内,谎称“高老师”已做“法事”算出罗玉珍家灾祸的原因,并说出冯某某家庭情况,告诉冯某某其家中也有灾祸。冯某某信以为真,罗玉珍也假装相信,二人请求章某某帮忙请“高老师”做“法事”化解,章某某让冯某某和罗玉珍回家将全部现金和金银首饰拿来交给“高老师”做“法事”化解,并言明事后全部退回,罗玉珍也假意回家取钱离开,冯某某随后也从银行取出存款人民币47000元,返回树林将钱和一根金项链交给章某某。章某某让冯某某在原地念佛半小时,随即与何群华逃离现场。事后三人将金项链低价变卖,所得全部赃款均分。2、2014年9月11日,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以类似方法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后三人将金项链低价变卖,所得全部赃款均分。经鉴定,被骗金戒指一枚价格为人民币2721元3、2014年9月26日,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以类似方法在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骗得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新台币1000元、金耳坠一个、银项链一根、银戒指一枚。三人将金耳坠变卖,所得全部赃款均分,章某某另分得新台币1000元,罗玉珍分得银项链一根、何群华分得银戒指一枚。经鉴定,被骗金耳坠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4、2014年6月10日,罗玉珍、章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在逃)以类似方法,在沙湾区太平镇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现金币5000元、金项链一根、金戒指一枚。四人将金项链、金戒指变卖,所得全部赃款均分。经鉴定,金项链、金戒指价格共计人民币7045元。罗玉珍共参与诈骗四次,涉案财物有现金共计人民币97500元、新台币1000元和金银首饰(其中,部分黄金首饰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0830元);何群华参与诈骗三次,涉案财物有现金共计人民币92500元、新台币1000元和金银首饰(其中,部分黄金首饰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3785元)。另查明,罗玉珍于2014年10月24日被赵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同年10月29日何群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罗玉珍银行存款人民币76966.34元,罗玉珍自愿将冻结全部存款用于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何群华亲属为其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其中退赔冯某某7000万元、退赔何某某3000元,2000元已退赔在案),冯某某、何某某对何群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立案经过。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4日罗玉珍被赵某某扭送至沙湾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同年10月29日何群华被抓获归案。3、乐山市三江农商银行罗汉分理处证明、利息清单、储蓄存单、中国农业银行沙湾嘉农分理处证明、银行卡取款凭证、借记卡明细、借记卡查询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4年10月10日,冯某某从乐山市三江农商银行取款人民币40000元,从中国农业银行沙湾嘉农分理处取款人民币7000元。罗玉珍被冻结在案的存款为人民币76966.34元。4、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张某某被骗现场位于沙湾区沙湾镇茶西路122号西侧的空地;赵某某被骗搭讪现场位于沙湾区太平镇老街,原强鑫机械厂大门外,第二现场位于太平中学原教职工宿舍,第三现场位于场口岔路上方约40米的半山腰处;冯某某被骗现场位于沙湾区嘉农镇嘉华四组内小树林。2014年9月11日11时,罗玉珍、何群华、章某某和张某某在沙湾城区南陵路、茶溪路口出现。2014年10月24日7时许,罗玉珍、章某某、何群华乘坐公交车到沙湾区太平镇。2014年10月10日12时许,何群华和冯某某出现在沙湾区嘉农镇邮政储蓄银行外。5、通话记录清单证实,罗玉珍、章某某、何群华手机的通话情况。6、收条、谅解书证实,何某某收到何群华家属退款3000元,冯某某收到何群华亲属退款7000元,何某某、冯某某对何群华表示谅解。何群华亲属为何群华退赔2000元,该款已退缴在案。7、质量信誉保证单、质保单、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乐沙认鉴(2014)29、30、38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张某某被骗的一枚千足金黄金戒指为10.23克,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21元;赵某某被骗的千足金戒指为10.745克,千足金项链为12.776克,千足金吊坠(为前述赵某某千足金项链的坠饰)为1.82克,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045元;何某某的千足金耳坠为3.827克,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8、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0日上午,一个50多岁的妇女在嘉农镇农贸市场门口向冯某某打听“高老师”情况,诉说家中不幸,到嘉农镇找“高老师”看病。冯某某不是嘉农本地人,见该妇女可怜就向旁边的一个40多岁的妇女打听,对方告诉冯某某认识“高老师”并愿意帮助寻找。冯某某在二人的劝说下便同意一起找“高老师”。三人边走边聊,50多岁的妇女自称姓杨,40多岁的妇女自称姓徐,并说她老公叫王乙,是嘉农政府的书记。冯某某就相信了。徐姓妇女还说见到高老师后,要称三人是亲戚。冯某某和杨姓妇女同意后三人走到嘉农双槐街中间位置时遇见一个二三十岁的妇女,徐姓妇女就介绍说这人是“高老师”的孙女,并向冯某某和杨姓妇女引见,把杨姓妇女来意说了。“高老师”的孙女说要去问她爷爷后离开,冯某某三人就在路边等候。不久“高老师”的孙女返回说徐姓妇女说谎,“高老师”看出三人不是亲戚。冯某某听后觉得“高老师”厉害。到了一处小树林后,“高老师”的孙女告诉杨姓妇女回去准备金银首饰和现金让“高老师”做法事化解。杨姓妇女听后就去准备了。“高老师”的孙女对冯某某说“高老师”已算出冯某某的儿子有灾祸,可以帮助化解,但需要将冯某某家所有金银首饰和钱交给“高老师”做法事,事后还给冯某某。冯某某信以为真,就同意了。冯某某回到罗汉家中,将家里的1500元现金和一条价值约5000元的黄金项链(金项链有个观音菩萨的玉吊坠)带上,又到罗汉街上的信用社取出存款40000元,到嘉农镇农行取了7000元现金。冯某某走到嘉农邮政银行门口时,遇见徐姓妇女。二人回到小树林后,冯某某将所有现金和首饰交给了“高老师”的孙女。之后,“高老师”的孙女和徐姓妇女借口去请“高老师”做法事离开。冯某某按照她们的要求站在树林内念阿弥陀佛等候。约半小时后,冯某某发觉被骗后,就到派出所报案。2014年6月10日上午,赵某某在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被三名妇女以相似方法骗取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金项链一根(金项链上有个黄金吊坠)、金戒指一枚;2014年9月11日11时许,张某某在乐山市沙湾区沙湾镇烂田湾附近的一片树林被三名妇女以相似方法骗取人民币45000余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2014年9月26日上午,何某某在乐山市沙湾区被三名妇女以相似方法骗取人民币500多元人民币、一张面额1000元的新台币、一对重3.827克的黄金耳环、一根银项链、二枚银戒指。2014年10月24日,赵某某在太平发现骗其财物的两名妇女,赵某某和群众一起将罗玉珍扭送到太平派出所,另一人逃跑。冯某某辨认出杨姓妇女是罗玉珍,徐姓妇女是何群华;张某某辨认出罗玉珍、何群华骗其财物的人;何某某辨认出章某某、罗玉珍、何群华系骗其财物的人;赵某某辨认出罗玉珍是骗其财物的人。9、证人杨甲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告诉过杨甲2014年9月11日被人骗了45000余元现金、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10、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被骗当日,许某某路过太平镇集市的十字路口时看见赵某某佩戴有金项链。11、证人杨乙的证言证实,杨乙开面包车顺路搭载客人往返于乐山、沙湾之间。2014年9月的一天在乐山搭载一个约60岁的老太婆往沙湾,到苏稽后搭载了和老太婆一起的两名妇女。一段时间后的一天早上,杨乙又开车将老太婆从乐山送到沙湾公安局门口,途经苏稽时老太婆让杨乙等她的同伴,杨乙赶时间没同意。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早上,杨乙开车搭载老太婆从乐山到沙湾,途经苏稽又搭载了和老太婆一起的两名妇女。杨乙辨认出在乐山上车的老太婆是罗玉珍,在苏稽上车的两名妇女是何群华和章某某。12、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蔡某某与罗玉珍、章某某、唐某某在沙湾区太平镇实施了诈骗。一般是罗玉珍上前问受害人是否知道一个叫“高爷爷”或者“黄爷爷”的医生,然后唐某某上前假装认识,并和受害人一起找章某某,章某某假装是这个爷爷的孙女。在去找章某某的过程中,章某某就在边上听受害人的家庭情况,之后通过告诉受害人的家庭情况博得信任后骗取财物。蔡某某辨认出共同实施诈骗的人有章某某、唐某某、罗玉珍。13、被告人罗玉珍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诈骗的方法都差不多,每次都是罗玉珍先去搭讪被害人问是否认识“高老师”(有时候也说“黄老师”),并说自己前来找老师化解家中灾祸。如果被害人跟罗玉珍搭上话,何群华(在太平实施诈骗时是唐某某)就上前来说她认识这个所谓的“高老师”,还假装说她老公叫“王乙”,在政府上班,曾帮过高老师,以此博取被害人的信任。罗玉珍就假装求何群华,被害人出于同情一般也要帮着求罗玉珍引见。何群华说要见可以但是要找一个年纪大的好心人一起去见。罗玉珍就求被害人帮忙。被害人同意后,何群华、罗玉珍带着被害人边走边问被害人的情况。章某某在边上偷听,听完后就跑在前面去等。遇见后,何群华和章某某(假装“老师”的孙女)打招呼,问“老师”在不在家。章某某说她爷爷在家,但不见客人。罗玉珍就央求章某某,被害人也帮忙求章某某。章某某就说回去问一下,并让罗玉珍等人找个清静点的地方等候,罗玉珍将被害人带到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等候,章某某回来后就假装在那里说罗玉珍的情况。罗玉珍就装着章某某说的全部是准确的,然后章某某把罗玉珍支开,独自和被害人说话,说被害人家也有灾难,让被害人拿财物化解。2014年6月,罗玉珍、章某某、唐某某、蔡某某以上述方法在沙湾区太平镇骗得赵某某财物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根、金戒指一枚。罗玉珍和何群华、章某某还以相似方法在沙湾区福禄镇骗取财物人民币500余元、新台币1000元,银戒指一枚、银项链一根、金耳环一对。罗玉珍辨认出在沙湾区太平镇被骗财物的人是赵某某,辨认出在沙湾区福禄镇被骗财物的人是何某某;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人是何群华、辨认出黑车司机是杨乙,辨认出在沙湾太平镇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人有蔡某某、唐某某。14、被告人何群华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章某某给何群华打电话邀约何群华到沙湾“赶场”(指行骗),何群华答应了。第二天早上何群华和章某某到苏稽乘坐罗玉珍喊来的黑面包车到了沙湾。在上场口农贸市场附近闲逛时,由罗玉珍去找人问是否认识“高爷爷”,何群华在稍远的地方跟着,章某某在罗玉珍和何群华的后面更远一点的地方。到菜市场口时,罗玉珍上前问一个60多岁的被害人,何群华见罗玉珍搭上话后跟了上去。然后罗玉珍就诉说她家里很惨,到沙湾请“高爷爷”看病。罗玉珍又问何群华是否认识“高爷爷”,何群华假装认识,并说“高爷爷”从不给陌生人看病。罗玉珍便央求何群华带她去,并央求被害人装着是罗玉珍的姐妹一起去找“高爷爷”。何群华边走边打听被害人的情况,章某某则跟在后面听。听完后章某某走到前面等候,何群华、罗玉珍、被害人遇见章某某后,何群华向罗玉珍和被害人介绍章某某是“高爷爷”的孙女,并问“高爷爷”是否在家,章某某说“高爷爷”不见生人。罗玉珍装着很可怜地求章某某,章某某说回去求她爷爷,让何群华、罗玉珍和被害人找个清静点的地方等候。三人到一片树林里后不久,章某某回来说了罗玉珍家里灾祸情况。罗玉珍表示同意。章某某又对被害人说“高爷爷”也给被害人看了,并将听到的被害人的家庭情况说了一遍。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章某某就说被害人家的灾难更严重,要拿钱财给“高爷爷”做法事化解,做完法事后就退还。被害人就回去拿钱,罗玉珍也走开。被害人回来后,将手上戴的黄金戒指摘下放在一个包里并将该包交给章某某,何群华看见包里装有三叠全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还有很多散的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和一根黄金项链。章某某让被害人闭上眼睛念半小时“阿弥陀佛”后和何群华离开。与罗玉珍会合后三人坐车回到乐山。在乐山中心站河边三人打开包看,有现金四万六、七千余元,黄金项链一根和黄金戒指一枚,三人各分得15000余元。三人将黄金项链和戒指以200元一克的价格变卖,得款2700余元,三人各分的900余元。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在沙湾区嘉农镇,何群华、罗玉珍和章某某用相似方法骗取一个60多岁的妇女人民币47000或48000元和一根黄金项链,现金由三人均分,项链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变卖,得款2700多元后三人均分,每人获得900余元。2014年10月的一天,在沙湾区福禄镇,章某某、何群华、罗玉珍以相似方法骗取何某某人民币500多元,新台币1000元,银项链一根、银戒指一枚和金耳环一对,三人各分得150元多元,戒指由何群华分得,项链由罗玉珍分得,外币由章某某分得,金耳环变卖500多元后三人各分得100多元。何群华辨认出章某某、罗玉珍是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人,辨认出何某某是在沙湾福禄镇被骗取财物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珍、何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群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何群华的亲属为其退赔被害人冯某某、何某某部分财物,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玉珍提出起诉书指控其在嘉农镇和沙湾镇骗得的现金数额不实的辩解意见,经查,罗玉珍与何群华、章某某在嘉农镇共同骗得现金为人民币47000元,在沙湾镇共同骗得现金为人民币45000元,有取款凭证、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群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玉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群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冻结和退缴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永祥人民陪审员 潘福祥人民陪审员 张怀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