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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明芝与盛林、王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芝,盛林,王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吴明芝。被告盛林。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芝与被告盛林、王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