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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钟翔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翔,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胡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钟翔。被执行人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1号道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希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胡希成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