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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18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福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