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18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福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