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禹,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卫东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卫东自动履行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