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管某甲、陈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陈某,许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554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甲,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8月5日假释,2014年7月4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暂住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2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永安市燕西名阳水岸小区名扬汽车租赁公司,找被害人吴某乙索要债务,后将被害人吴某乙带至永安市燕北百丈岩路边的一块空地处商谈债务归还问题,因被害人吴某乙没有归还债务的意思表示,被告人管某甲、陈某遂对被害人吴某乙实施殴打。随后于当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甲等人又将被害人吴某乙带至永安市燕北解放路239号阿童木广告店铺阁楼内继续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陈某、许某再次对被害人吴某乙实施殴打。直至当日20时许,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害人吴某乙解救,并将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依法传唤到案。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向被害人吴某乙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罪犯档案、到案经过、证明、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管某乙、张某、管某丙、吴某甲、曾某、杨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4、永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管某甲、陈某、许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丙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卢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童文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