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向文与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文,桦甸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李向文,男。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文,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国义。委托代理人:焦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文与被告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庞玉占审 判 员 张书君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